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 周如庆

论文提要:

知识产权司法保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多的实践并总结积累的很多有益的经验,我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进程可以初步划分三个阶段,即创立阶段阶段:1985年至1993 ,中国初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司法保护开始初步发展 ,受理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多,案件类型较少;发展阶段:1994年至2003 ,随着形势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人世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迅猛发展 ,案件持续大幅度增长,审理范围不断拓展;提升阶段:2004年之后,法律实施进人关键阶段 ,对执法水平和效果提出更高要求。知识产权事业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法律并设立了相关的制度,将知识产权的的保护范围有限度扩大,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迥异,导致裁判尺度迥异,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反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为平衡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与国际社会接轨解决司法统一问题,我国有必要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本文致力于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引起大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持续关注和思考。(全文共6403字)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制度设计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1]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包括刑事 、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2]而这其中民事法律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这种保护能够对有关权利进行调节和分配 ,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我国从 1993年开始在各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截至2008 10,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 298,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 84,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 2126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以及 20071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 , 集中管辖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但只有少数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中设置了知识产权庭 , 2009年全国共有92个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相关案件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另外知识产权案件民、刑管辖不尽相同。如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仍然以“三审分立”为主

知识产权审判庭仅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不涉及刑事和行政案件。九十年代初,我国曾把知识产权行政、 民事和刑事审判合并审理。进入21世纪后,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始划归到民庭、 刑庭、行政庭分开审理。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了了 “三审合一”的改革模式,但大多数法院仍然延续传统,分开审理。

3、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队伍。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外延不断扩大。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这类案件既涉及深刻的科学问题,又涉及有争议的、 敏感的技术评价问题。因此,它以极强的专业性、 技术性、“新”、“疑”、“难”、立法原则且滞后等特点,对审判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与法律问题的一体两面,要求法官掌握必要的科技知识,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技术,在案件审理中体现科学化原则;国际通行规则下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要求法官既精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又精通 TRIPS 协议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同时,对法官的外语水平也有更高要求;当“新”、“疑”、“难”遭遇立法原则时,就要求法官拥有更强的法律理性与实践理性、 更高的法律文化素养,甚至对裁判文书的写作与说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

二、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中国入世后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和所处立场不尽相同,也可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两个机关权力冲突、缺乏协调从而造成执法效率低下。新《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有的决定均可以起诉接受司法审查。这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给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是一个重大进步。但行政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程序复杂。在确权案件中,要经过授权、复审、法院两审四个程序。无效案件一般经过后三个程序,这导致一个案件耗时过长。第二,法院对确权、无效等案件的解决方式很有限。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能撤销发回重作,不能直接变更有时法院对明显错误的裁决也只能撤销两委重新作出后可能当事人仍然不服又起诉,形成循环诉讼。第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工不明确,很多案件同时涉及民事、行政纠纷,经常会发生相互推诿或判决不同等情况,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三审分立”模式已落后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 刑事程序的分散审理削弱了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 即是以综合性法律规范、 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为其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 它与传统民商事法律有着显著的差别。 知识产权虽然是民事权利, 同时却包含了行政授权、 行政确权、 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以至刑事保护等多种公法规范。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对案件技术事实的认定和专业问题的法律适用。当权利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来进行救济。 “三审分立” 容易造成权利的诉累,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可能是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庭一般只能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仍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进行审理,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只能上诉到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但不少知识产权案件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传统的普通法院审理模式常会导致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情况。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性质的审判庭审理,审判力量没有得到整合。审判的综合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审判中可能还会出现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样的冲突将可能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的发挥。

第三,法官不够专业,没有相应的外语、理论、技术等知识背景,导致对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障碍很多。

目前很多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法官大多是文科毕业,而对于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说,需要法官具备理工科背景以帮助技术的理解,如对机械制图、电路设计、化学合成等方面必须有一定知识背景,在案件审理中可以较好的了解案件。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很多知识需要向外国学习,有时在涉及到国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外语功底。另外,我国法院虽属司法部门 ,但更多的带有行政色彩,一般情况下法官实行轮岗制度 。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培养法官的全面性,却不利于培养法官的专业性,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而且涉其他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经验和技术的的知识产权法官调到别的部门 ,而对知识产权案件毫无经验的法官轮岗到了知识产权庭,需要重复培养,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4、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我国目前还是一片空白。知识产权案件由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大多法院 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利于形成合力解决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复杂疑难, 各级法院要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十分困难。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由于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也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

5、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我国素来有重视涉及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刑事案件的历史传统 ,其次是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的民事纠纷 ,重大案件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 。但知识产权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关注度还不够 。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要付出大量的心血 ,但由于领导对此类案件不够熟悉,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政策倾斜,因而影响了其办案的积极性。

三、我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一定距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要性认识。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对科教兴国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 ,同时要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树立中国入世后的良好形象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对外经贸关系 的重要内容。加入WTO,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关注度不断上升 ,特别是侵权盗版案件层出不求穷 ,经常与我国政府谈判,要求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因为知识产权的司法对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的作用不仅可以表现在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 、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 ,还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人民群众创新的主动性,激发创新热情,体现个人价值 ,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都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2、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树立司法权威。

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经济发展并不一致,体现着知识产权发展方面就是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量、 审理难度差别很大,同时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水平亦不尽相同。据统计,广东、北京、山东和江浙沪等六省的知识产权收案量占了全国的三分之二左右,而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案件量就很少,这种不平衡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的提高。实践中有些类型、性质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不同的裁判,即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国的高度关注,否则将影响到我国司法权威,失去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设计

1、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司法改革,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在全国大力推进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方面表示了明确的关注,提出要“ 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已经建立了“ 三审合一” 的模式,被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 浦东模式”。[4] “ 三审合一”模式可以有效增进三大诉讼程序协调,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大势所趋,可以节约审判资源并培养出专业的审判人才,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我国的《刑法》 (第 213 条至 220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也只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对此类案件的惩治力度并不够强。对此,我国应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应重视起来 ,补充人力物力,设立专项领导小组以专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2、明确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分工。以司法机关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已为世界各国所认识,为此要积极实施协调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与工商局、科技局等行政机关的在执法程序方面的合作,使二者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统一步骤,发挥合力,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沟通交流 ,并在知识产权审理过程中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解、审理工作。

3、打造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队伍,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

各级法院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点选派知识结构新、外语水平高、具备一定理工科背景的年轻法官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去,发挥年轻法官学习能力强、反应灵敏的特点,并加强培训、拓宽培训渠道,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努力打造一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审判业务之余,法官应该到专利 、著作权等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调研 ,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专利律师 、知识产权学者加强沟通,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发展成果 ,以解决法官缺乏技术背景的问题。要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力量,邀请业内的专业参加陪审,帮助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加深理解,裁判中法官应在理解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判断,不宜直接将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写入法律文书中。因为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普通法官不可能在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大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力度。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基本上是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高级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仅有少数基层法院具有普通纸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断增多,中级人民法院做为第一审的主要力量已经不堪重负,而且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大力加强,招募了大量的本科生、研究生到法院,他们的知识结构新,工作热情告,在加以培养和锻炼后完全和可以胜任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授予更多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5、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上诉法院。此外还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集中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处理某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 美国早在 1982年就设立了受理全美范围内相关知识产权上诉案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orthe Federal CircuitCAFC) ;英国高等法院之一的衡平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下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专利法院 (Patents Court) 负责重大专利或外观设计案件, 还在 1990 9月在郡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 (PatentsCounty Court) , 主要协助中小企业解决专利、 外观或相关争议; 德国只有专门的9个地区法院才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有选择权且不受地域限制, 所以此类案件基本集中在4个地区法院, 而有关专利无效的案件集中在慕尼黑的专利法院;在 《欧洲专利公约》 框架下一直在酝酿设立统一欧洲专利法院 (European Pat-ent Court) 以提高欧盟专利司法的能力等等。另一方面各国也在强化专门法院 (庭) 人员组成的专业化与培训。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可以参照海事法院设置办法考虑不再设以行政区划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是依据案件类型、便于诉讼等因素等综合考量设立若干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样能有效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促进自主创新、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在各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以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1、陈果:《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底494期,第28页。

[2] 、曹建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年第1期,第1页。

3、张华:《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2期,第112页。

4、黄瑶、李燕妙:《TRIPs协议的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第76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