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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需谨慎 六年老员工状告东家败北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 秀舟

黄先生在杭州一物流公司嘉兴分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全面分管嘉兴地区的工作,一干就是6年。2016年年初的时候,黄先生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无故扣款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辞呈,并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公司。

次日,黄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辞职当月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仲裁,认定黄先生仲裁理由不成立,仅支持了辞职当月工资一项仲裁请求。黄先生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遂向秀洲法院起诉。

物流公司对于黄先生的起诉表示异议。物流公司认为,黄先生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作为经理,对于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事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公司并非无故扣款;而且公司亦已足额支付加班费,黄先生的主张没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那么黄先生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呢?

法官说法:

对于黄先生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案中,黄先生解除合同的依据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及克扣劳动报酬,但根据本案事实,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且黄先生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黄先生主张的加班费。法院认为,黄先生与公司出具的工资条中均有加班费的记载,黄先生对有加班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黄先生主张公司未支付足额加班费,但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黄先生作为管理人员,可以掌握加班考勤的证据,但其未提供,不能证明其实际加班费用超过了被告实际支付的加班费,六年中黄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提出过异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黄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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