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困难,与人借点钱救急是常见的事情,但是借款时,一定要就利息问题约定清楚,别因为面子而觉得不好意思开口。不然,一旦发生了纠纷就很难说清楚了。最近,市民张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张先生和王先生原先是同一单位的同事。2015年7月,王先生因为儿子要买房子,便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借期是一年,并且双方也写好了借条。一年过去,王先生按期将钱还给了张先生,但是双方起了争执,甚至闹上了秀洲法院。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利息。张先生认为,“借钱哪有不给利息的”,便要求王先生按照“市场价”每月一分的利息,即一年的利息是12%,总计利息是12000元。但是,王先生认为,当初借钱时双方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要给点利息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张先生要价太高,早知如此便不向他借。 正当两人争得面红耳赤时,为王先生和张先生调解的法官向两人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先生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即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张先生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眼看利息要不到,张先生急了,却又无可奈何。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考虑到感谢张先生当时愿意借钱救急,虽然没有约定,也同意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期一年的利息。最终双方言归于好。 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因为民间借贷产生利息纠纷很常见,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在与朋友、亲戚间发生借款关系,特别是数额较大的,还是应该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主要事项写明,如果要主张利息,一定要清楚明白地在借条上约定好要支付的利息,利率是多少,以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值得一提的是,《民间借贷规定》对利率的上限也是有规定的,约定的利率在24%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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