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的父亲老崔本在湖南老家一苎麻厂工作,后跟随儿子来到禾城,并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于浙江省嘉兴一家玻璃公司。2016年3月7日上午,老崔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30死亡,死时未满60周岁。 强忍悲痛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小崔想到父亲还未达到退休年龄应该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便前往父亲生前就职的玻璃厂,不料与该公司发生争议,故诉至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父亲工伤保险待遇678531元。 秀洲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小崔的父亲在发生意外时已在湖南老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退休金,因此与老崔仅为劳务关系,不愿意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崔的父亲确于2012年11月在湖南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已享受退休待遇。那么,对于这样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劳动者,发生意外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小崔的父亲已持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职工退休证,并已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而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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