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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第三者 要求退还车与房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 杜佳霖

    人们常说,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婚内出轨就是其中较常见的一种,更恶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内出轨还会把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拿出来给第三者买车买房。遇见这种情况,作为妻子如何维权呢?

  姜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快15个年头了,早些年的日子虽然过得紧巴巴,但两人相互鼓励、共同奋斗,感情和睦。

  然而近几年,姜女士发现丈夫与她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起初她以为丈夫是为家打拼工作忙碌,不承想在他们的感情中已出现了第三者。

  乍听到这消息的时候,姜女士是万万也不敢相信的,但经过后来的留心观察,她竟然真的搜集到了一些证据,其中最令她难以置信、悲愤不已的是丈夫花了50万元,给第三者添置了车子和房子。

  在姜女士的质问下,王先生承认有第三者,并一再保证会与其断绝来往,只是自己花出去的50万元估计没办法拿回来了。

  虽说丈夫最终回到了自己身边,但他给第三者买房买车这件事依旧像根刺扎在姜女士心里,在认真咨询过律师之后,她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王先生与其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50万元予以返还。

  那么,姜女士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王先生擅自将与姜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为其购买房、车等,在事后姜女士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该属于无效行为。

  那么,明明是王先生赠与的,为什么姜女士可以出面起诉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需要另外说明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为生育子女支出的费用、抚养费部分属于其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对他人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另外,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子主动或被动成为已婚男子的婚外恋情人,其间从男方处获得房产、铺面、轿车等,却殊不知这些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贵重物品很可能会被他人追回,极有可能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为此,呼吁相关女子切勿破坏他人家庭,不要盲目为了利益而成为婚外恋情人。此外,已婚妇女一旦发现丈夫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等,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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