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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收养事实 事实收养关系就能成立吗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 张帅

  将女儿交由他人抚养,双方并未办理收养手续,这种有收养事实的情况,事实收养关系就能成立吗?最近,秀洲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早在2003年3月21日,丁先生与妻子喜得一女。因家庭经济困难,夫妻二人无力抚养女儿,在2003年底,丁先生同意将女儿交由杜先生夫妇抚养,并将女儿的户口落在杜先生的户口本上,取名杜小来(化名)。但是,杜先生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丁先生夫妇将女儿托付给杜先生,主要是希望孩子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得到更妥善的照顾。可是,随着年龄增大,杜小来与养父杜先生之间的关系却逐渐恶化,杜先生甚至经常打骂杜小来(化名)。丁先生和妻子得知此事后深感痛心,欲将女儿带回自己家抚养,在与杜先生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奈将其起诉至秀洲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收养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呢? 办案法官介绍,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法官认为在该法实行之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杜先生对杜小来的抚养从2003年底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杜先生与杜小来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丁先生夫妻俩对杜小来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换言之,杜先生与杜小来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女儿可由丁先生夫妇领回家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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