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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约定“流产协议” 男方拒担抚养责任
发布日期:2017-08-07 作者: 秀舟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小佳的母亲张女士与被告彭先生在网上认识并恋爱,双方发生关系导致张女士怀孕,后彭先生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与张女士分手,张女士生下儿子小佳。现小佳已7个月大,张女士因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十分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佳的生父彭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教育费各半承担至小佳自立时止。

  庭审中,彭先生辩称,他与张女士确系恋爱关系,得知张女士怀孕后,双方曾协商一致同意打掉孩子,并由彭先生补偿张女士14000元;如张女士未按约定打掉孩子,则孩子的抚养费与彭先生无关,由张女士自行承担。张女士收款后,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收条。此后,张女士因认为彭先生是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才与其分手,十分伤心,赌气执意生下了小佳。因此,彭先生认为,根据双方的协议,他已支付给张女士相应的补偿款,是张女士自己不按协议生下孩子,故他不应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流产事宜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中关于张女士生育后彭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彭先生与张女士非婚生育了小佳,都应担负起父母的责任。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双方具体情况,法官酌定由彭先生每月承担小佳的生活费75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张女士与彭先生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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