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状况日趋复杂,尽管文明依法依规行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酒驾、超速、闯红灯、乱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日前,秀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案件。广西人小刘想置换辆新车,听说上海的车价在全国都有优势,于是叫上朋友小郭、小胡陪着一起前往上海看车。行程很顺利,小刘当天就买到了心仪的爱车,一行三人准备吃完晚饭开着新车回广西。席间欢声笑语,小刘和小郭二人趁着兴头喝了酒。 酒足饭饱后,老司机小郭很自然地坐上了驾驶座,一路从上海向西开,中间因为酒劲上头,小郭把车停在一个服务区内。再次出发,大家不敢让小郭开车了,转由唯一没有喝酒的小胡握方向盘。没想到的是,不太熟悉路线的小胡在杭州错下了高速,随后却在一高架匝道口处猛地一刹车,叫了一声“有交警”。大家正纳闷小胡又没喝酒为什么怕交警时,小胡已经在试图钻到后座了,边钻边解释道:“我的驾驶证过期了,可不能被查到啊。” 小郭看着驾驶位空了,稀里糊涂自己坐了过去。就在小郭刚系好安全带,挂上档位还没来得及往前开时,交警就敲了车窗。经检测,小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37.5毫克每100毫升。 最终,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郭属醉酒驾驶,且上了高速,应从重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小郭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 王坚律师: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标志着危险驾驶罪在历经多年的学界呼吁和血泪教训后成为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之一。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危险驾驶罪的入刑范围进行修改。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严厉打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还包括: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对于后两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要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在人们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可或缺,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类犯罪越来越贴近你我。犯罪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一念之差就可导致站在被告席。因此,在此呼吁,上路无小事,请依法依规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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