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可以要求接受方返还吗?最年来,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今天,就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因“爱”的转账而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今年55岁的王大伯离异之后,在征婚网站上认识了小自己5岁的、同样离异的赵阿姨,两人联系后相谈甚欢,情投意合,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为王大伯家在湖州某县,而赵阿姨却在嘉兴秀洲,异地恋让两人觉得十分不便,王大伯想让赵阿姨去湖州一起生活,并转账了5万块钱给赵阿姨作为结婚的承诺,于是赵阿姨也满心期待的到湖州与王大伯开始了共同生活,刚开始两人相处甚好。 但好景不长,王大伯的父亲住院,赵阿姨想要一同去看望,却被王大伯的父亲拒绝,王大伯的儿子知道两人恋情后,也对赵阿姨态度冷漠。王大伯对此也没有说什么、做什么,双方同居了大概一个月时间,赵阿姨心灰意冷没打招呼就离开了王大伯家。王大伯之后多次联系赵阿姨,赵阿姨都没有回去,之后王大伯觉得两人和好无望,希望赵阿姨把5万块钱返还给他,在多次催要下,赵阿姨分三次共转回1万5千块钱给王大伯,并称其他钱已经同居生活期间用完了,之后就将王大伯的手机、微信都拉黑。 王大伯认为自己转账给赵阿姨5万元是以双方以后一起共同生活,以结婚为前提,但赵阿姨在收到钱后不久就无故失踪,根据附条件赠与的规定,可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返还相应款项3万5千元。为此,王大伯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原告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向被告转账,应视为支付彩礼。现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原告作为财产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被告返还财物。 本院考虑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识相恋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时间不久及彩礼的金额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5万元,还应返还2.5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由上述法条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 一是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是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 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返还); (二)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三)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返还); (四)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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