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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他人计算机“挖矿”挣门罗币 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2-05-13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大众视野,梦想“一夜暴富”的人对传说中的“网络黄金”趋之若鹜,开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近期,秀洲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非法破解计算机,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挖矿”赚取门罗币的案件。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速递

陈某1980年出生于河北,因为自身残疾不良于行,无法外出工作,但陈某也想通过自己的方式挣钱。通过认识的朋友介绍,只有小学学历的陈某很快掌握了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挖矿”的这项“挣钱技能”,却不料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通过暴力破解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从而对164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提权及“挖矿”(门罗币)操作,将挖得的门罗币在火币网上兑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20年4月13日,陈某在控制嘉兴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现陈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违法所得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复合行为,手段行为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而目的行为则是控制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关于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的排他性权益,另一方面也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

 

知识链接

“挖矿”: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利用电脑硬件在系统中抓取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虚拟货币的位置,并获得虚拟货币区块奖励。

“矿机”:用于赚取虚拟货币的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晶元,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

“广场”:运行这种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万台计算机服务器囤放的地方。由于会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矿主”们会寻求提供廉价能源的地区进行“挖矿”活动。

 

1.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商品作出具体规定。简而言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2.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效力评价?

“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且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均带来不利影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