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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共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06-06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案情速递

朱阿姨饲养了一只小型犬、未办证,柯阿姨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大型犬、已办证,小胡系柯阿姨的女儿。2021年1月11日,朱阿姨、柯阿姨带领各自饲养的宠物犬在小区内遛狗。两只小狗玩耍时,朱阿姨受柯阿姨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惊吓而倒地受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安机关接到邻居报警称小狗绊倒中年妇女,小胡报警称在小区内和一个阿姨遛狗因为两个小狗玩时,阿姨吓了一下摔倒了,已陪同来了医院。事发时,朱阿姨饲养的小型犬未牵绳,柯阿姨饲养的大型犬是否牵绳双方存在争议。朱阿姨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柯阿姨及其女儿小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故诉至秀洲法院。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阿姨与被告柯阿姨在遛狗过程中,原告确实受被告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惊吓而倒地受伤,故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遛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原告本人饲养动物未办证、事发时未牵绳,在明知在其遛狗过程中可能因此而发生事故而未避免,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判决被告柯阿姨承担65%的赔偿责任,小胡无需承担责任。后柯阿姨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对文明饲养动物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因而,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当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人完全不可免除或减轻责任,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情形时,侵权责任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门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养犬行为已以立法形式约束和规范,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且若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方面纠纷,提醒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让饲养动物与人一起共享和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