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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拆情
发布日期:2022-06-06

家是温暖的港湾,但本期的两个案例中,当“港湾”被拆迁时,父母因分家析产纠纷将儿子告上法庭。让我们一起看看怎么处理。

 

案例一

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老张于2009年去世。余某与老张夫妻俩早先建有位于某村的房屋一幢。现该房屋正由政府拆迁,通过拆迁分配有3套房屋、1个汽车车位及3个自行车库。

余某认为,村中的房屋系自己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财产一半系自己所有,另一半应按照老张的遗产进行继承。因其认为儿子张某欲将以上财产占为己有,同时为了满足自己生活及就医的经济需要,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法院裁判

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前提是共有基础的丧失或其他重大理由,本案中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亦不存在其他重大理由,故余某之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因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安置环节尚未办理完结,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故诉请分割讼争房产的条件尚未具备。综上,难以支持余某诉请。

案例二

老王今年88岁了,年轻时与钱某宝结婚,入赘到王店镇的钱家,二人共同抚养钱某宝与前夫的两个儿子长大。后因家庭关系不合,老王早于多年前离家。2020年4月,钱家所在的小组被拆迁,因为老王户籍仍在钱家,故老王要求拿到自己被分配到的承包田征收补偿款5万元,但却因大儿子钱某林的多次阻挠而无法获得,故老王将自己养大的儿子钱某林告上法庭,要求拿到自己的承包田征收补偿款5万元,并对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面积390多平方米及拆迁补偿金额67万元进行析产分割,依法确认老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户籍在钱家,且从村委会资金分配方案可见,老王也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系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故支持老王请求确认土地承包补偿款5万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另老王诉请要求分割安置面积及拆迁补偿金额以确定自己享有的份额,实质目的在于分割安置房,因未有证据证明已腾空旧房,且协议中约定的安置面积并非最终可得安置房的面积,协议中载明的安置房类型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间存在补差情况,现安置房并未最终选定,补偿款也未实际发放,进行分割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予支持老王的该部分诉请,老王可待分割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余某和老张夫妇二人早年含辛茹苦养育子女,操持子女娶妻生子,如今老张已经去世,余某年迈体衰,作为儿子的张某理应在生活上对其多加关心,精神上予以慰藉,照顾其在生活和就医上的特别需要。

尽管本案中因原、被告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老王的案例也是一样,早年尽心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尽管进行分割的条件尚未成就。

但不论共有财产是否分割,赡养父母都是法定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也是法院依法处理家事纠纷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子女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养育之恩,这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家和万事兴,希望各方当事人本着这一宗旨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并结合目前现实的居住情况,妥善处理好房屋的居住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分割家庭财产一般是以家庭关系解体为前提

家庭财产的共有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只有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分割家庭财产是以家庭共有关系解体作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