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有的父母买学区房 有的父母给孩子报辅导班 但有的父母却“另辟蹊径” 结果自己触犯法律获了刑
案情速递 2018年6月,苏某的儿子到了要读小学的年龄,苏某最心仪的小学是嘉兴市某重点小学,但无奈并没有该小学的学区房,作为父亲的苏某陷入了焦虑。苏某的工作单位就在该重点小学的校区附近,一次路过该校区时,恰巧看到了一家店面的卷帘门上刻有“办证+电话号码”的字样,苏某想到了这是可以伪造房产证的广告。 就这样,为了获取一本能使自己的儿子在该重点小学有入学读书资格的房产证,苏某通过门面房卷帘门上的办证广告,电话联系上办假证的人。在向办假证者提供相关办证信息后,两天后苏某在某公园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了假的房产证一本。后苏某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成功为其儿子办理报名手续并入学,使其儿子在该小学就读至今。 直到嘉兴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苏某的“把戏”,2022年8月17日,嘉兴市审计局将苏某涉嫌伪造假房产证为子女办理入学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8日,苏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苏某刑事责任,依法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买卖 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1年3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 初衷是好的 但一定要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 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切记不要试图以假证蒙混过关, 办证制证广告不可信 买卖假证件、使用假证件 是违法行为 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诚信 才是最好的家庭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